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要求稷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通过中间人黄某某认识了杨某某,宁某某将他妻子名下的一辆**桑塔纳质押给杨某某,向杨某某借款20000 元。同年**月**日宁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杨某某给宁某某说他在**,还得两三天才能回来,当天晚上** 时许,宁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趁下雨天用备用钥匙将其质押给杨某某的车盗走,后杨某某打电话给宁某某,宁某某见杨某某打电话,故意未接,后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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