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8年4月2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20年06月04日01时许,在濮阳市大庆路杨家烧烤路边,因琐事,聂**等人和宁*等人发生争吵厮打,聂**和宁*受伤,经鉴定,聂**左肩伤情为轻伤二级、面部挫伤为轻微伤、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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