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垣曲县**路**小区。2017年10 月9日,因赌博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5月18日,因赌博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赌博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4日、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垣曲县皋落、长直、华峰、新城、英言等地多次参与聚众赌博。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垣曲县英言乡英言村刘某某(已判决)家参与推牌九赌博时被垣曲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虽然多次参与聚众赌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从中抽头渔利或者以赌博为业,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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