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向本院提请逮捕,同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蚌埠市**乡**村**号厂房上班时,由于安某某在工作中操作不慎,过失将厂房内易燃物质点燃,引发货物起火,由于火势燃烧迅速,厂内无消防设备,继而火势蔓延整个厂房,最终导致整个厂房被烧毁,厂房坍塌。经安徽**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厂房在价值时点损失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8259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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