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9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铜仁地区**镇**村**组。2014年12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4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2月19日3凌晨许,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1001音乐餐厅饮酒后,走到拱北夏湾帝景酒店前路边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击打朱某某的脸部和脚踢其身体,造成朱某某鼻骨、颌骨额突和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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