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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7日双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

2017年3月,安某某预谋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自己使用,随后找到蒙某某称想用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公司申请一笔贷款。蒙某某在安某某的指引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用该卡在凌源市南街魔方数码店内以购物名义,在捷信公司申请一笔4599元的贷款,随后安某某将该笔贷款变现拿走,并将蒙某某的银行卡拿走使用,并对蒙某某许诺称自己偿还该笔贷款。

2018年4月,安某某将该笔贷款还清后,因自己需要用钱,在自己没有能力申请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仍预谋冒用蒙某某名义在该公司继续申请贷款。其找到蒙某某,对蒙某某谎称自己需要办一张手机卡,但是自己办理不了,让蒙某某帮忙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蒙某某信以为真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手机卡交给安某某使用。安某某拿到手机卡后,在捷信公司变更联系方式,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蒙某某身份证照片,谎称自己是蒙某某,成功申请一笔14000元的现金贷款用于个人花费。2018年10月,安某某见有利可图,继续假冒蒙某某的名义,在捷信公司继续申请一笔57000元的贷款,将一部分现金还清14000元的贷款后,将其余贷款用于个人挥霍。在捷信公司联系其催还贷款时,关闭联系方式,造成贷款逾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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