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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山西吕梁中阳**煤业有限公司保安,住本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安某某在山西吕梁中阳**煤业有限公司(下称“**煤矿”)担任保安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前往**煤矿拉精煤的司机收取每车10元的“进场费”,并将收到的赃款与其他保安分赃,安某某分得12000余元。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具体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由扣押单位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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