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安**,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万德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2020年5月20日、8月2日重报本院,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6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安**擅自以每公斤130元的价格和武定县万德镇**村委会的一个不知名的苗族两次购买杀好冰冻过的小鸟和松鼠冰在自家味中味餐馆冰柜内;2018年8、9月份,安**以每张30元的价格和本村村民沙**购买4张疑似野猫皮,以每张15元的价格和本村村民安**购买一张疑似黄鼠狼皮。2019年5月4日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物种白喉红臀鹎88只,为“三有动物”;领雀嘴鹎25只,为“三有动物”;白颊噪鹛5只,为“三有动物”;山斑鸠2只,为“三有动物”;赤腹松鼠2只,为“三有动物”;豹猫4只,为“三有动物”;獾1只,为“三有动物”;西南兔1只,为“三有动物”;黄绣眼鸟5只;蓝翅希鹛3只;锈脸钩嘴鹛3只;未知名26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不起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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