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现租住乌鲁木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2年2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顾某某受赵某等人委托向被害人郑某某、李某夫妇索要合法债务,后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张某(绰号**、另案处理)到奇台总场找到郑某某,顾某某和张某殴打郑某某,要求其偿还债务,后郑某某在昌吉向顾某某交付10万元,用以偿还赵某等人的债务,赵某等人向顾某某支付5万元佣金。事后,顾某某请张某、安某某吃饭、娱乐。
2.2015年,顾某某受宁某某、杨某某夫妇委托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合法债务。顾某某将郑某某约至奇台县榆树林度假村,在包厢外索要欠款过程中,顾某某和郑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扇了郑某某一巴掌。过了几天,郑某某向宁某某还款15万元,宁某某夫妇向顾某某支付4万元佣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可以证实安某某为索要债务殴打郑某某的事实存在,但因事发后郑某某既未报案,也未就医,无法证实其伤情程度,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安某某有其他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存在,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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