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虎群)(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日以旬检补侦[2020]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旬邑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侦重报。

旬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安某甲骑三轮摩托车拉苹果从自家苹果园回家途中,在行至本村村民王某甲家果园附近时,被王某甲发现,王某甲自称见到安某甲刚才在他家苹果园里、且没干好事,故在安某甲行至其跟前时,用其手中的铁锨朝安某甲拍打,安某甲跳车逃跑。王某甲骑电动三轮车进行追赶,在村民王某乙家麦地路边,追上了安某甲,安某甲见王某甲追上了自己,便捡起一根枣树棍和王某甲发生了打斗,安某某用枣树棍殴打王某甲面部,安某某鼻子和左小腿被王某甲用锨打伤。之后安某某捉住锨把,王某甲将锨扔掉,二人互相撕扯住对方,一起从高60公分的地棱边跌入王某乙麦地。王某甲压在安某某身上,安某甲为了挣脱开王某甲,以用头顶击王某甲胸部、用手掀王某甲胸部,又用手抓王某甲面部及左耳朵的方式反抗,后起身逃跑。后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某甲是否有伤害王某甲的主观故意不清,王某甲的骨折及其它损伤的形成原因不清,安某甲的具体伤害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