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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卓霖)(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乡**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职业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OKEX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在明知交易时对方所使用的资金是被骗资金后,仍进行交易,至2020年12月份,其在交易平台流水达1240余万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OKEX”平台注册账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交易期间,本案被害人闫某某部分被骗财物经洗钱犯罪团伙之手与宋某某进行了交易,并进入宋某某支付宝账号。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知对方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也无证据证明宋某某在与对方交易时有明显异常的操作或其他帮助行为。本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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