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7日晚,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怀远县包集小东北烧烤店吃烧烤过程中与一旁吃饭的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后双方持啤酒瓶、棍棒等物品互殴,互殴过程中陈某某与宋某甲撕打,被宋某甲划伤腿部。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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