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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成立)(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路**号,住**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原某甲、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原某甲、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延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和申某甲、尹某甲、申某乙在申某甲家喝酒,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在喝了3、4瓶啤酒之后,提议去延津县城“**烧烤”吃饭,后犯罪嫌疑人宋某甲驾驶电动四轮车载着申某甲、尹某甲沿延津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豪酒业门口时,与行人原某甲、刘某甲两人发生擦撞,由于该道路正在施工路况不好,犯罪嫌疑人宋某甲辩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三人到达“**烧烤”之后,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又喝了大约1瓶啤酒,其饭后找车准备离开时,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宋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宋某甲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宋某甲第二次饮酒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恶意饮酒,且宋某甲第二次饮酒后并没有再次驾驶机动车,延津县公安局送检的宋某甲血液包含二次饮酒,因此该送检血液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宋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延津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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