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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春花)(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69********,汉族,文盲,临沂高新区人,住临沂高新区**村**号,个体。2017年10月31日犯容留卖淫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以来,宋某某在罗庄区**路**路**路**道内多次容留周某某卖淫,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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