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莒县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海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5月16日2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鲁LT****号牌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路**号灯杆处,与过路的姜某某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潜藏逃匿找王某某顶替。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被害人姜某某患有肺癌的情况下,认定宋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与被害人姜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因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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