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16年8月2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5年11月10日8时许,同案犯宋某甲(己判刑)、宋某某、宋某乙与村干部宋某丙、宋某丁等群众清理被害人宋某戊及其妻子郑某某在谷场处用火砖圈占及种树木等方式侵占新村集体地留下的物品时,被害人宋某戊及其妻子也在现场。有群众就在谷场处捡砖头,宋某甲见到谷场处有几棵树苗,于是就捡起谷场处的一把锄头想锄掉该两棵树苗。被害人宋某戊见后,手里提着一袋石灰粉就抓了一把向宋某甲脸部撒去,接着又抓住宋某甲的衣领及锄头柄,宋某甲也抓住被害人宋某戊的裤头,俩人就在一起相互推搡。犯罪嫌疑人宋某乙见后,就过来拉住被害人宋某戊的手劝他们不要打架,但被害人宋某戊又抓住犯罪嫌疑人宋某乙的衣服,之后宋某戊、宋某乙、宋某甲三人就扭在一起相互推搡殴打,后宋某丁、宋某丙、宋某壬、宋某寅、宋某某等人也过来一起围着宋某戊殴打,将宋某戊殴打到公路边。宋某某用脚踢到宋某戊的脚部致使宋某戊倒地,宋某戊倒地后,宋某某用脚踢宋某戊(这一点是宋某戊夫妇于2016年2月23日陈述和与其关系好的证人宋某辛陈述),接着被害人宋某戊的妻子郑某某拿起一袋石灰粉向人群撒去,现场的村民见后夺走郑某某手中的石灰粉,郑某某又捡起地上两块砖头向人群砸去,砸中宋某乙的脚部。被害人宋某戊自行从地上爬起,后到医院医治。经鉴定,宋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宋某乙、宋某甲为轻微伤。
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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