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2020年1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将网上在逃的宋**在南阳市一网吧抓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宋**, 2020年2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中。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明知范**,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两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利益(实际从范**处获得报酬1200元),仍将自己于2019年12月23日在南阳市办理两套(工商银行卡、U盾,建行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范**,并按范**的要求设置银行卡密码,交给上线用于电信诈骗。2020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宋**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就收入301207元,建设银行卡目前暂未收入资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等事实,目前没有查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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