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2019年8月1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退回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容城县公安局重报,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2019年4月17日至4月26日先后五次从孙某某和杨某某手中低价购买二人盗窃郭某某的毛绒玩具皮子,经鉴定,毛绒玩具皮子价值59860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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