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3日再次移送起诉。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份期间,同其丈夫康玉民(另案处理)多次在北票市北塔镇牛家店村自己家附近山上的北塔伟利养殖场院内进行盗窃,二人将从该养殖场内盗窃来的房顶彩钢板、有缝钢管、铁门等物品用拖拉机装车后拉回家中用于搭建自家牛棚使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55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参与盗窃次数及盗窃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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