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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泮虎)(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小区**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7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杨某某在2016年6月合伙注册成立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培训教育。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间,宋某某与杨某某多次通过孙某某、王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844条用于公司教育培训招生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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