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怀远县司法局常坟司法所工作人员,住怀远县**镇**号。
本案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陆某某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被矫正人员陆某某在怀远县常坟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先后于2016年3月13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同年5月7日涉嫌寻衅滋事故意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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