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证据不足退补二次,重新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时40分许,**县**镇**村王某某养殖场牛棚里的两头牛犊被盗走,四头牛被用绳子拴住,两条狗被毒死。当日下午,牛场放羊工人在牛场附近的一个小房子里发现被盗的两头小牛。之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开车两次出现在拴被盗两头牛犊的小房子附近,夜间被牛场工人抓住,被王某某殴打致伤。经大同市腾远价格有限公司评估:被盗两头牛犊评估价格为1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涉嫌盗窃的嫌疑,但本案经二次退补,证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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