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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金明)(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7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街**路**号**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芦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芦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1年至2012年间,宋某某向易程购买了2只中华草龟,并在其经营的老崖山庄冰箱内发现草龟壳2枚;

2、2011年间,宋某某在其山庄为食客加工小麂1只,并在其山庄的冰箱中发现小麂1只;

3、2012年间,宋某某向路人收购鸮形目1只,死后放在其山庄的冰箱内被发现;

4、2015年间,宋某某在芦溪县蔗棚下隧道口徒手抓获乌梢蛇1条,宰杀后放在其山庄的冰箱内;

5、2015年间,宋某某收购棘胸蛙10只,宰杀后放在其山庄的冰箱内;

6、2017年间,宋某某向易程收购王锦蛇1条,宰杀后放在其山庄的冰箱内;

7、2019年8月至9月,宋某某向易程购买棘胸蛙23只,王锦蛇22条、竹鼠3只;

8、2019年间,宋某某在其山庄内利用鸟笼诱捕野生山斑鸿5只;

经鉴定,以上物种中,鸮形目【拉丁学名:Falconifornies】

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棘胸蛙【拉丁学名:Ranaspinosa】和小麂【拉丁学名:

Afuntiacusreevesi】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

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山斑鸿【拉丁学名:Streptopeliaorientails】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中华草龟【拉丁学名:Chinemysreevesils】未被列入任何保护名录。

蛇类野生动物残体检材,因检材严重残损,外形形态特征不明显,无法鉴定其物种和保护级别。

自2011年以来,宋某某收购、捕获野生动物多达69只,部分被宰杀后放在冰箱贮存,部分被圈养,其余均被其加工出售食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芦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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