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6********,群众,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11日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28日上午11时许,宣栋平(另案处理)让薛金生同其一道去找被害人杨某某,解决其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之后,三人来到榆阳区西二路一面馆,期间,被告人宣栋平又叫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等人。饭后,宣栋平仍不准被害人杨某某离开,后宣栋平、被害人杨某某等五人来到了上郡路生源商务宾馆登记了一房间,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接其妻子电话后即先行离开,其余人等当晚在此住宿。次日中午15时许,韩顺义、高飞来到宾馆为被害人杨某某的债务做担保后,宣栋平才让被害人杨某某离开。
2012年4月间,纪东生向宣栋平借款,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剩余本息再无力偿还。之后,宣栋平指使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等人去纪东生家索债,后纪东生家人报警,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等人才离开。
2011年至2012年,被害人马某某分三次向宣栋平借款。2014年夏季的一天,宣栋平带领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等人驾车来到榆阳区小纪汉奔滩村的农场,因索要债务而辱骂、殴打被害人马某某。
2012年以来,屈某某向宣栋平借款,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剩余本息再无力偿还。2014年6月的一天,宣栋平指使某某甲向被害人屈某某索债。在被害人经营的**厂,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肆意吃饭、住**。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仍未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1,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是否已达24小时或是否具有殴打行为,未有证据证实其事先与宣栋平共谋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且其前期参与行为是否非法拘禁他人双方各执一词短。2,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虽受他人指使而向债务人讨债,是否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损失程度,或是否曾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伤情程度。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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