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宣**,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5727,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巷*单元***室,住址弋阳县南岩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宜羁押,于2019年5月31日由弋阳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经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宣**于2007年3月14日将矿山作价500万转让给吴**、雷**、马**后,在未取得吴**等人同意情况下,私自于2008年11月10日将该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作价686万元转让给费**、陈**、黄**。犯罪嫌疑人宣**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明知矿山已经转卖他人不能再次转卖且有纠纷难解决,矿山所有权人也没有续签矿山开采合同,隐瞒矿山纠纷以及相关合同事实,未取得吴**等人同意,私自将矿山转卖给费**等人,一矿多卖,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
2008年宣**与费**等人签订矿山转让合同后,在2009年至2015年间,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协助费**、费*益等人办理矿山手续为借口,不断索要钱财,不给钱就不配合办理矿山手续等,牵制、胁迫费*益、费**不断拿钱给自己,总计收条30多张总价500多万元,诈骗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宣**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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