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宽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6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藏族自治州**县,住青海省**州**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贵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03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宽某某与俄某某因收割油菜籽一事在家族微信群众发生争执,宽某某便从家中厨房切菜板上拿了一把短刀,不顾其儿子才让某某的劝阻,前往俄某某家讨要说法,到达俄某某家后,发现俄某某家大门是关闭的,其便开始用脚踹俄某某家大门,俄某某将大门打开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用事先准备好藏在后背腰间的短刀朝俄日本左侧腹部处捅了一刀,被害人在被送往医院后死亡。2019年10月06日,宽某某前往贵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提供法庭所需证据二次后仍然认为贵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所供述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报告卡中的直接死亡原因、症状体症,严重不相符。依据刑法规定,只有在结果上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伤害罪,而法医鉴定是伤情鉴定结论是伤情结果认定的重要依据。法医鉴定正确判断被害人伤情及死亡原因,验尸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死亡原因,只有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才能从客观方面证明死者死亡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的死亡。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俄某某死亡与被告人宽某某用刀捅伤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客观证据不足,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评为“疑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无罪,无法排除被害人死亡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宽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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