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市**路**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宿某某于2018年7月初向唐某某购买烤烟叶,唐新林于7月7日以2.2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某某约11吨烤烟叶,共计49400元,后雇佣李某某将烤烟叶从黑龙江省温春镇非法运输到辽宁省辽阳市。
经北京嘉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宿某某在2018年7月9日,非法经营运输型号为CX2K型烟草,共计10.38吨(10380千克),涉案金额为506,419.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的上述行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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