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乡**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下旬以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芦某某乘车窜至兰陵县周边乡镇村居,相互配合,将200多元进货的空调扇(实际是风扇,且在包装箱上标有“移动空调1798元,24小时2度电”的标贴)虚高标价,以免费摸奖的形式(中奖可以低价购买空调的名义),以每台1000元价格出售给防范意识差且对空调有认知缺陷的老年人,骗取钱财。经依法查明,兰陵县卞庄街道桥山沟村,上砚台岭村、矿坑镇湖子峪村,向城镇兴明徐皇路、赵皇路、南新村、刘官庄村等二十余人被骗,涉案价值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