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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尚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景颇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乡**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陇川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2月01日,为砍伐、出售木材获利,普某某,邀约李某某、尚某甲,到普某某在运输甘蔗过程中物色好的、**小组村民尚某乙甘蔗地边的林地内砍伐林木。李某某、尚某甲二人先到林地砍树截取原木,普某某驾驶车牌为云******;的货车运输当日甘蔗到景罕糖厂返回后,到达砍树现场会合李某某、尚某甲二人,一起将涉案木材装车,准备运离现场。2019年02月02日凌晨1时许,**小组组长闪某某带领护村队员现场抓获正在装运木材的普某某、李某某、尚某甲三人。后普某某加驶货车运输涉案木材,与李某某、尚某甲三人分别回到家中,等待调查。经查,普某某、李某某、尚某甲三人砍伐的林木为**小组集体林范围(小地名“赞汤确”)内的林木,普某某、李某某、尚某甲三人均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经鉴定,涉案林地内被伐林木树种为其他软阔叶类树种,被伐林木株数8株,立木蓄积4.3立方米,截取1米原木13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森林公安局景罕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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