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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尚永清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先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于2020年7月14日二次重报后受理。

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日21时许,尚某某同其妻子高某某因争夺车钥匙和证件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拉扯,尚某某要离开时,高某某抱住其腿不让其离开。其子尚某甲、尚某乙从自己房间出来,尚某某让他们将高某某拉开。尚某甲、尚某乙拉开高某某的胳膊后,尚某某离开,后高某某由其弟弟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保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肩胛骨骨折”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认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被害人高某某称尚某某击打过其头部、背部,但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尚某某有伤害之故意及伤害之行为,不能排除被害人之损伤系拉扯所致等合理怀疑。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查清被害人肩胛骨骨折的成因,因此,认定尚某某是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证据以及被害人损伤是否由尚某某击打所致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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