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甘南**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平,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合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余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在**假日酒店会议室内,协商退股相关事宜时,尚某某用拳头在余某某鼻梁处击打一拳,致使余某某鼻骨骨折,经合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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