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现住罗山县新区水岸花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罗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5日,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胡庄村张庄组村民代某某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代某某妻子邹某某找其弟邹某某帮忙,想将其丈夫从罗山县看守所释放。邹某某找其连襟张某某帮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与犯罪嫌疑人卢某、尹某相互沟通后,对邹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将人放出来,先后收受邹某某现金97000多元。后未能将代某某释放出来,且代某某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直至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涉嫌诈骗罪仅有同案嫌疑人卢某的指认,系孤证。罗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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