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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3日上午,兰陵县开发区**村的王某某的妻子尹某某,强行将**安置楼的*号楼*单元*户的门锁锁芯更换,在楼道口张贴大字报,该车库面积45.7平方米,价值91400元,给山东***地产有限公司造成损失5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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