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1********,彝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3日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房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永仁县公安局维的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8月18日20时许,尹某某酒后在田房水库坝梗上,与疑似精神病人尹某山因砍柴之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送医院住院治疗,尹某山治疗后,经昆明法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尹某山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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