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16日5时23分许,李某某驾驶蒙F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时,与行人龙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同日5时28分左右,尹某甲驾驶蒙F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时,将躺在道路上的龙某某碾压拖拽至**门前,造成龙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尹某甲驾车驶离现场。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6日14时55分死亡。尹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龙某某死亡的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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