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通过在永新县盛某某和刘某某那里购买六合彩码单,返利3个点,获利共计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有证据印证的赌资和获利数额,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永新县公安局暂扣尹某某6万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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