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4日,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方城县杨楼镇各口村东滹沱庄路边菜园种植疑似罂粟。经检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非法种植疑似罂粟3312株,屈某某将种植的3312株罂粟铲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中疑似罂粟未作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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