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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岳晓)(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331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现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庄**组**号。于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尸骨罪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南召县公安局将岳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2015年10月至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与唐河县**镇的李某甲合伙在**乡**水库抽沙卖沙;2016年11月,为方便运沙,被告人岳某某在**水库边被害人陈某甲家坟地边修了一条路。2017年3、4月份,因**水库不让采沙后,岳某某和李某甲停止采沙。2018年12月9日陈某甲上坟时发现其家的坟和一个爷的坟被扒了,后陈某甲找到村支书李某乙、主任陈某乙、治保主任孙某某反映,坟园内三棺坟,祖坟有一个洞,下边两棺坟不见了。陈某乙即和岳某某联系,岳某某承认有一棺坟。2018年12月11日陈某乙让岳某某找个钩机到坟地挖挖,经铲车深挖,两棺坟内未发现尸骨,后被害人便报警。2019年2月28日,岳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岳某某到案后对修路事实予以供述,但对毁坏两棺坟的事实不予供述。

经本院审查,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岳某某故意毁坏尸骨犯罪。现在被告人岳某某不供认犯罪,辩解称其对被毁坏的两座坟不知情,卷中虽然现场有两棺坟被推平,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具体是谁推平的,虽然能够证实是岳某某在现场负责施工,并且施工后该两棺坟被推平,但是没有证据证实是岳某某安排让施工人员将两棺坟推平的,因此客观上存在证据不足。虽然有证据证实五十年代,坟墓中埋葬的是死者的尸体,但该案件自始至终没有发现尸骨,也没有证据证实被毁坏时坟墓中存在尸骨,因故意毁坏尸骨案件侵犯的对象是尸骨,因此侵犯的客体存在证据不足。虽然能够证实坟墓被破坏,但是没有证据证实是人为故意造成的,或者是岳某某指使让施工人员故意毁坏的,因此该案件主观故意事实不清,故南召县公安局认定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查仍然无法查清,现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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