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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岳贺林)(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5********,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住芒市**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景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景罕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施某某的朋友杨某某通过字某某给的电话找到双某某,让其帮施某某介绍一名缅甸姑娘做媳妇,其和岳某某、冯某某将施某某等人带至陇川县介绍给罗某某带来的缅甸女子玛姬布(在逃),商量好彩礼钱后在听板家中施某某支付66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和介绍费,听某某分得20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罗某某分得20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双某某分得26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岳某某分得26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冯某某分得28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杨某某夫妻分得30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上述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施某某。剩余款项被缅甸女子玛某某(在逃)拿给其缅甸亲戚带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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