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8年12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用手机通过网络下载名为汉唐撸麻巧儿刮大风的软件,后建立东南西北刮大风的微信群,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让微信群里的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在玉田县玉田镇富贵家园小区底商君韵坊足道馆一楼大厅内进行操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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