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嫌疑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9日6时23分许,张某某驾驶津AU****、津B****挂号汽车列车沿玉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玉滨公路7KM+600M(玉田县曹庄村红绿灯西),撞前方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师某某身体,后遇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冀B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崔某某所驾车辆辗轧倒地师某某身体,致车辆损坏,师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车逃逸。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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