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崔x有,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xxxxxxxxxx,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乡xxx村五组,住xxx乡xxx村阳屲68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x有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昭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 年至2011 年期间,金xx伙同武xx(武x兵)、李xx陆续给武xx的母亲崔x过、舅舅崔x有、岳父李x求、叔叔武x祥以及xx省xx县同乡李x花、罗x保六人在新疆昭苏县办理了假户口,利用假户口办理以上六人的国家退休养老社保,累计至今,骗取国家退休养老社保金880285 元。被不起诉人崔x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昭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崔x有存在诈骗社保的主观故意。崔x有只是听武x军说一个人只需要缴纳36000元,并提供一张一寸照片即可在新疆帮忙办理社保,便向武x军缴纳了相应的钱款,至于如何办理社保,其对此是不知情的。崔x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社保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崔x有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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