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1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单元**,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自2017年始经牛某某介绍加入“**平台”,并前往长兴岛、鲅鱼圈等地参与传销活动。该组织并无经营实体商品或提供服务,新入人员需缴纳49800元即可进入,组织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崔某某以多人名义向上层宁某某缴纳申购费,通过“抢点”方式并使用其妻子李某某的名义进入“**平台”的C1层级,其名下共控制10个账户均为C1、B或A层,所控制账户涉及下层人员已达30余人。崔某某在“**平台”中负责帮新人占座,做饭等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了一定作用。
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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