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阿鲁科尔沁旗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给段某某提高保险额度的名义带领段某某到阿鲁科尔沁旗平安保险公司,在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段某某办理了保单部分领取业务,并以有关保险业务暂未完成为由要求段某某将建设银行储蓄卡、户口本、身份证交给其代为保管。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未通知段某某的情况下,将段某某办理保单部分领取业务后保险公司返到段某某建设银行储蓄卡的9900元现金私自支取,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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