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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崔鹏飞)(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检刑二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路**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检察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崔海军、崔海红因其经营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柳沟村的铸件厂因环保不达标关门停业,为通过盗取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的工业用电,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原铸件厂登记注册成立“山西太原市柳沟村海红电脑维修部”,法人代表由崔海红担任。同月的一天,**石矿**为其更换高压线之机,**组**周某、电工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等人经密谋,后由周某现场指挥,王某甲、王某乙扶梯,由贾某某与崔海红上梯,在太钢东山石灰石矿高压线通往该厂的电杆上用于计量电量的电表前安装“刀闸”,为日后盗窃电力进行准备。2017年9-10月间,在具备盗电条件后,崔海军、崔海红指使崔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廉价电费出售的****。2017年10月初崔海军、崔海红、崔某甲在与杨某某多次商议后,将盗窃太钢东山石灰石矿的电,以每度0.3元、0.35元,明显低于市场工业用电价格,并以柳沟村原铸件厂厂房作为杨某某“矿机”的场地,出售给杨某某进行非法获利。为使非法利益最大化,崔海军、崔海红、崔某甲于2018年初,杨某某1235台“矿机”的基础上,自行购置305台“矿机”放置于厂房内,用于“挖”比特币。根据国家电网太原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电价为0.6476/度电的说明,崔海军、崔海红盗窃行为,给该企业造成了6497922.5552元的经济损失。崔海军、崔海红从杨某某处非法获利301922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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