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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井冈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左某某通过朋友赵某某扫码,利用其本人手机(1535035****)注册成为“泓樽付”会员,会员编号为813869,先后存入20000元,获取双倍积分返利。并利用“泓樽付”手机APP产生本人二维码,通过推广二维码,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获取三级佣金模式进行获利,三级佣金的比例分别是10%、8%、6%。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左某某(ID813869)所在层级为14层,下线人数为270人,下线总层级8层,银行开户名称为左某某,银行账6228482318722806779,其储蓄金额59065.2597元,总消费56713.02,提现总额12580元。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到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仍然认为井冈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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