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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50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10月份期间,沈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街道**苑*幢*单元*楼开设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充同花顺客服及直播间老师,以推荐优质股票资讯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王某某进入网络直播间,后通过上级诈骗平台架设的“Meta Trader4”软件炒指数及原油期货,被害人先后投入135余万元,亏损130余万元。经查,沈某某等人将虚假的金融数据接入国外服务器,诱骗被害人在境内开展指数及原油期货交易,其中沈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六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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