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布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xxxxxxxxx,x族,xx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x县,住新疆xx县xx乡xx路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昭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8日4时19分,犯罪嫌疑人布x酒后驾驶新Fxxxxx号小型轿车沿昭苏县S2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8公里+3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6mg/100ml,属于醉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昭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疑,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布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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