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长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治市**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长治市上党区**镇**街**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与长治县韩店镇黎岭村委签订租赁协议,租**村****(北外环铁路东面)30.7亩,用于长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治市**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汽车维修、停放场地,后因黎某某委换届未能履行该合同。2015年2月,常某某找到时任黎某某**杨某某要求村委履行该合同,黎某某委将该停车场东北角处部分土地提供给常某某用于**公司场地。2018年7月6日,经长治市**局鉴定:长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治市**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项目以建筑物、水泥硬化、煤矸石铺垫方式造成16.20亩耕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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