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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常仁义)(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居委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怀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23日;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6日),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9日至7月23日;自2020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初,张某某因在移民小区购买厂房及装修向汪某借款300多万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4年12月19日,双方结算利息及部分本金后,经过计算,张某某还欠汪某本金260万元,张某某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7月25日,在怀远瀚城宾馆汪某的办公室,按照月息5分经过计算,张某某共欠汪某本息445万元。被不起诉人汪某要求张某某将445万元的债务分别给陈某某、李某某各出具一张150万元的借条,给汪某外甥常某某出具一张145万元的借条,为了在以后法院诉讼过程中体现着三张借条的真实性,汪某又安排常某某采用连续转账的方式,制造了三笔假银行流水。2016年11月17日,据张某某陈述经协商就以上欠款,还款345万元结清所有债务,收回了写给陈某某、李某某的两份共计300万元的借条,另外一张借条称因为常某某当时不在家没有收回。但汪某等人均不认可张某某还345万元结清所有欠款的说法。被不起诉人汪某向法院隐瞒张某某已经偿还345万元的事实,并自己在145万元的借条上增加月息5%的字样,于2017年9月1日安排其外甥常某某持该145万元的借条和虚假银行流水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做出张某某偿还14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被不起诉人汪某、常某某利用不存在的借款关系,并算改借条内容,民事诉讼张某某,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并判决,涉嫌虚假诉讼罪。

2、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夜里,被不起诉人汪某雇佣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怀远县荆山镇贝壳酒店找杨某某要债,要债期间汪某和陈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

3、2016年7月底,汪某让张某某欠款写借条给陈某某、李某某两天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前科劣迹,持借条到张某某的公司替汪某要债。

4、2016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再次到张某某公司索要债务,陈某某更是每月都要多次打电话给张某某替汪某索要债务。张某某被逼无奈,于2016年11月17日还款345万元。

5、另查:2015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城关镇团结菜场将孙某某打伤,致孙某某右眼内壁骨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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